複選題
10.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立法委員之選舉中,下列那一項應選名額並無婦女應當選名額之要求?
(A)直轄市區域選舉名額
(B)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名額
(C)僑居國外代表各政黨當選名額
(D)全國不分區之各政黨當選名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54), B(1087), C(208), D(138), E(0) #132935

詳解 (共 10 筆)

#146531


憲法第6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
    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增修條文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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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78645
回樓上,你所問的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的婦女保障民額在本文和增修裡面並沒有,你找不到的;
平地和山地原住民的婦女保障名額是規定在 地方制度法第33條喔,
地制法33條: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所以基於地制法第33條規定,(B)是有的,而(C)根本就等於(D)也都有,也就是本題只有(A)沒有。
我再來詳解為什麼(A)根本不可能有好了,區域選舉的名額有分為大選區和小選區,
大選區選出兩個、而小選區是只選出一個名額,想想看要是有婦女保障名額會發生啥事?
就是男性候選人根本不用選了,直接保障給女性,這樣一來就有失平等原則一定違憲,所以此題正解就是(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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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808
這題照目前法規來看AB都沒有,A依據的憲法65已凍結,要依增修4來解。 因為增修是94年6月10號公佈。,此題是93年考試,因此當時考試採用的增修應該是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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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71

題目問的是 憲法 所以答案是B

我對4F的問題也有此疑問,我找到一個解答

依地方制度法解答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
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
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
四人增一人。

所以要看題目問的是憲法或是增修條文,亦或是地方制度法

這樣不知道是不是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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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82
直轄市區域選舉名額有婦女當選名額???是在哪個法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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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696
增修條文第4條第二項後段: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請問第三款僅含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這樣一來(A)直轄市區域選舉名額 是否也無婦女保障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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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84
現在的情況不管是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或平地山地原住民都有婦女保障民額,
換句話說,這題如果現在再考出來,答案就不再是(B)而是(A)了,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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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938
地制法第33條規定的應該是地方民意代表而非立法委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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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470
同意waterain 看法。
也有查到中選會對此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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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956
給樓上,
要看是考憲法、憲增修還是地制法囉。

這題如果是出在現在
那答案只有(C)(D),
因為題目問的是憲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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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6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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