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應如何解決?
(A)以父之意思為主
(B)由子女選擇依父或母之意思
(C)由父母於法院抽籤決定
(D)由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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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747), C(456), D(6372), E(0) #570903

詳解 (共 5 筆)

#871634
(D)民法1089條第二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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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24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9

民法第 1059 條(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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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256
民法  第 1089 條    對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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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665
§1089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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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790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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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20222
未解鎖
由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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