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現制下關於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2004 年底之第6 屆立法委員選舉是採用所謂的「單記不可讓渡複數選區制搭配政黨比例代表制」的制度
(B)現行公職人員及立法委員選舉仍存有學經歷的限制,不具相當之學經歷,無法參與競選
(C)關於不分區代表,是採取一票選人、一票選黨之「兩票制」所選出
(D)政黨不分區比例代表制,係採取得票比例百分之三之門檻規定,未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不予分配當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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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 B(178), C(1013), D(194), E(0) #133477
統計: A(1047), B(178), C(1013), D(194), E(0) #133477
詳解 (共 5 筆)
#357110
第四屆(1998)~第六屆(2004)-複數選區,政黨比例代表,一票制。
第七屆(2008)開始-單一選區,政黨比例代表,兩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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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32
| 第 4 條 | (立法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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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560
我國立委的選舉制度:以地域代表為主,政黨代表為輔之「單一選區(小選舉區)兩票制」(1票投候選人,另1票投政黨)
地域代表(主):憲增4第1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政黨比例(輔):憲增4第3款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名額,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例選出之。
| 第 4 條 |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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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528
想問C選項錯在何處?
不分區代表不也是涵蓋在兩票制的範圍裡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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