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甲在不同時地分別犯放火、竊盜和傷害三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三罪均予以起訴。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得先起訴二罪,再追加起訴另一罪
(B)檢察官應將三罪分別起訴
(C)甲一人犯三罪,檢察官應合併起訴
(D)檢察官得先起訴一罪,再獨立起訴另二罪
(E)檢察官得先起訴一罪,再獨立起訴第二罪,之後再追加起訴第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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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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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尼好 高二下 (2019/06/08)
ADE↓刑訴§265I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II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訴§7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ex本.....看完整詳解
1F
小書僮 (2019/05/25)

甲犯放火、竊盜和傷害三罪,故為單一被告之三個犯罪事實而為三個案件,故檢察官得視案件偵查程度,「合併起訴」,亦得先起訴一罪,且係與本案相牽連之案件(§7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故可就另一罪,追加起訴,但如認先起訴之犯罪與後續偵辦案件間「毫無事實及證據共通性」亦可就另一罪之獨立起訴,故(A)(D)(E)之論述均屬正確,但(B)(C)之論述「應「分別起訴」或合併起訴」。>>改為

27.甲在不同時地分別犯放火、竊盜和傷害三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三罪均予以起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