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退休之工友,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多少個基數?
(A)十個基數
(B)十五個基數
(C)二十個基數
(D)三十個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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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538), C(159), D(1265), E(0) #2084456
統計: A(133), B(538), C(159), D(1265), E(0) #2084456
詳解 (共 8 筆)
#4913767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工友管理要點
二十一、
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
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
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各機關應請其
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應逕行辦理
,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二十三、
依第二十一點第一項規定命令退休之工友,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其退休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外,
另加給百分之二十;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點規定加給之退休金,不計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總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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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85
題目中所說的「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已修改為「身心障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 107600000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2點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參照勞動部研提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修正現行規定第一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文字為「身心障礙」。
二十三、
依第二十一點第一項規定命令退休之工友,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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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 |
滿十五年者,除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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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 |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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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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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點規定加給之退休金,不計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總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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