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所以聘書是學校發的
27. 公立國中教師聘書的發放單位為何?(A)縣市教育局(B)教育部中 部辦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