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下列何者為非?
(A)地毯
(B)窗簾
(C)布幕
(D)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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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 C(21), D(1243), E(0) #2115409
統計: A(8), B(6), C(21), D(1243), E(0) #2115409
詳解 (共 2 筆)
#3709738
第 11 條防火規制
-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陳列。
- 前2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細7
- 依本法第11-3項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審查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防焰標示:
- 申請書。
- 營業概要說明書。
-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
-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出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但防焰物品及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免予檢具。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前項認證作業程序、防焰標示核發、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及指定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 37
- 違反第11-1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6千~3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罰 39
- 違反第11-2項(銷售、設置)、第12-1項(認可)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2萬~10萬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1萬~5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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