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民國110年修正版),下列何者有誤?
(A) 本準則所稱處理,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緊急傷病之急救及照護。
(B) 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下列緊急救護訓練課程至少四十小時,每二年接受複訓課程八小時
(C) 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8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D) 學校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登錄內容應包括緊急傷病項目、發生時間、地點、緊急救護處理過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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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3922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