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要保人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可不據實說明
(B)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後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C)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D)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但以其累計所繳保險費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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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722), C(4482), D(501), E(0) #2724731
統計: A(47), B(722), C(4482), D(501), E(0) #2724731
詳解 (共 9 筆)
#4930667
A 第 15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B 第 17 條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C 第 18 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D 第 23 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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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338
要保人:終止
被保險人:撤銷
保險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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