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對於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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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1/05/21)
V(A)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V(B)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V(C)不給予經遴選為第三人者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V(D)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應書面向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得遴選第三人)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A)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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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APYBARA 1994 高三下 (2024/11/05)
本題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12+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6
(A) 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C) 不給予經遴選為第三人者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D)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原則上 1 次報准不得逾 2 年
警察職權行使法(100/04/17)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