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警察於查證人民身分時,客觀上顯然無法查證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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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5/21)
V(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V(B)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C)應向警察分局長報告 不正確 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V(D)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E)對未帶證件者,即帶往勤務處所 不正確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二、詢問出生年月日、國籍、出生地、住居所、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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