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警察於查證人民身分時,客觀上顯然無法查證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程序上 應遵守事項,包括下列何者?
(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B)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C)應向警察分局長報告
(D)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E)對未帶證件者,即帶往勤務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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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1/05/17)

摩友口訣:帶通報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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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5/21)

V(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V(B)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C)應向警察分局長報告


不正確

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V(D)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E)對未帶證件者,即帶往勤務處所



不正確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二、詢問出生年月日、國籍、出生地、住居所、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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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賴韋成 大二下 (2024/09/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7條  (查證身分之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31.警察於查證人民身分時,客觀上顯然無法查證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