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第 877-1 條
(B)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
(C)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第 878 條
(D)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第 877 條
42.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