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惟已依滯報通知書之期限
補辦申報,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滯報金,其加徵滯報金最高及最低限額各為新台幣若干
元?
(A)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B)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C)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D)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所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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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97), C(12), D(34), E(0) #312364
統計: A(20), B(197), C(12), D(34), E(0) #312364
詳解 (共 2 筆)
#700160
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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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條 (滯報金及怠報金)
I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II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III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I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II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III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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