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於依法標售後所得價款,逾幾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
3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1/24)
土地法 73-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遭到財產局標售後)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