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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之差額,應於何時發給之?
(A)俟提行政救濟後15 日內
(B)於復議結果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C)於復議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D)俟法院判決後1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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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1/25)
土地徵收條例 22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之差額,應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