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於地方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不受三七五租佃爭議..-阿摩線上測驗
1F Jing Chen 高三上 (2012/12/31)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6 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8 條 依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其經審核尚未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者,應即邀集雙方協調。 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者,准予終止耕地租約。 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關於租佃爭議調解調處程序之限制。 |
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