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根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倘若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當:
(A)即刻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B)即刻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C)即刻移送該管法院處置
(D)繼續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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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2021/09/30):

關鍵字:認為異議有理由→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3﹞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23.23 根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倘若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當:
(A)即刻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B)即刻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C)即刻移送該管法院處置
(D)繼續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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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zi 國三下 (2024/10/28):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3.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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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根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