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有關證據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鑑定為人的證據方法,鑑定人到庭應具結,並接受詰問
(B)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其證據性質為書證,以提示作為調查方式
(C)鑑定證人本質上是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應適用證人之調查程序
(D)共同被告本質上為證人,得為程序分離,並依人證之方式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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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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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二上 (2022/05/07)
(B) 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其證據性質為書證,以提示作為調查方式 勘察報告中不論是在現場勘察及採證的過程,或是報告撰寫的描述,都不僅為機械性的記錄,其中許多部分涉及鑑識人員的主觀判斷詮釋以及專業知識技術呈現。因此,勘察報告的內容實兼具有證人的陳述及鑑定人的意見,應將勘察人員定位為兼具鑑定證人與鑑定人身份之人。在確立勘察人員的定位後,因鑑定證人的證人地位具不可替代性,應適用證人的調查程序,現場勘察報告為傳聞證據,除非獲得合意否則不具備證據能力,因此現場勘察人員必須出庭作證。高大法學論叢 第 16 卷第 2 期(3/2021),頁 135-176 蔡孟容、金孟華論著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820 號刑事判決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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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6/27)

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固有「即時勘察權」之權限,然依此「即時勘察權」所製作之書面報告,乃司法警察(官)單方面就現場所見、所聞記錄之文書,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原則上並不具證據能力,應予排除。又該項報告係個案性質,不具備例行性公務所製作之要件,自不適用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傳聞之例外容許規定,如未使該勘察報告之製作者以證人身分於審判中到庭陳述其製作報告之經過,給予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自不能遽而承認該書面報告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1357號判決參照)。

5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23/06/06)

司法警察(官)因即時勘察犯罪現場所製作之「勘察或現場報告」,為司法警察(官) 單方面就現場所見所聞記載之書面報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

6F
苡暄 小三上 (2024/07/24)
(D)

第287條之1(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之分離或合併)


﹝1﹞法院認為適當時,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2﹞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50 有關證據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鑑定為人的證據方法,鑑定人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