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有關證據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鑑定為人的證據方法,鑑定人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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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二上 (2022/05/07)
(B) 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其證據性質為書證,以提示作為調查方式 勘察報告中不論是在現場勘察及採證的過程,或是報告撰寫的描述,都不僅為機械性的記錄,其中許多部分涉及鑑識人員的主觀判斷詮釋以及專業知識技術呈現。因此,勘察報告的內容實兼具有證人的陳述及鑑定人的意見,應將勘察人員定位為兼具鑑定證人與鑑定人身份之人。在確立勘察人員的定位後,因鑑定證人的證人地位具不可替代性,應適用證人的調查程序,現場勘察報告為傳聞證據,除非獲得合意否則不具備證據能力,因此現場勘察人員必須出庭作證。高大法學論叢 第 16 卷第 2 期(3/2021),頁 135-176 蔡孟容、金孟華論著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820 號刑事判決法院或...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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