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章程記載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10 億元,已發行 9.9 億元,為擴充廠房,需增資 3 億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須將原章程記載之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完畢後,始可變更章程
(B) A 公司得先變更章程提高資本額,再發行新股
(C)為求時效,A 公司可先增資 3 億元後,再補辦變更章程之程序,於完成修章程序後,始發生增資之 效力
(D) A 公司所需之 3 億資金,必須一次募足,不得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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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 國二下 (2022/06/26)
(A) A 公司須將原章程記載之資本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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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elightkui 高三下 (2022/04/22)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第 156 條
I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IV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266 條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3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8)

公司法§278(刪)


修法理由:
二、在授權資本制之下,公司得於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即授權股份數)之範圍內,按照實際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股份,無庸經變更章程之程序。倘公司欲發行新股之股數加計已發行股份數,逾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允許公司可逕變更章程將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提高,不待公司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始得變更章程提高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增加資本),原第一項規定限制公司應將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始得增加資本,並無必要,爰予刪除,以利公司於適當時機增加資本,便利企業運作。

14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章程記載資本總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