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勘驗、相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偵查中實施勘驗,無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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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er Austi (2021/12/26)
刑事訴訟法 (A)第 219 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第 150 條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看完整詳解 |
5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17)
第 213 條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19 |
6F TONY 大一下 (2023/04/03)
*是否知有犯罪嫌疑* *實施後之作業*
以上來源: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012-964-1 |
7F 張奇蹟 小四上 (2024/04/13)
按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定有明文。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除有急迫情形之外,行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得在場之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 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屬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兼及對辯護人之倚賴權同受保護。 倘法院於勘驗時,並無急迫之情形,復未通知得在場之被告及辯護人到庭,固有違上開規定。 惟 若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法官勘驗結果可作為證據,本於當事人對其權利有處分權之原則,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