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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故法院為本案判決當然違法。(B)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法院應不為判決(C)民事訴訟法第388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D)民事訴訟法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處分權主義處分權主義又稱「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係指民事訴訟為解決私權紛爭之程序,就訴訟開始、審判對象、審判範圍及訴訟終結,應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決定,故賦予當事人有主導權。或句話說,有關訴訟程序之開始、結束、進行,取決於當事人之意思為之,但於公益之要求、非訟事件等情形則受限制。如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情事,法院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使得核減之限制。(法院得以職權為之)與職權調查主義相對,源於私法自治之原理。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即原告)決定。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即原告)決定。第三層面:當事人得決定訴訟之終結。
28 下列何種情形並未違反處分權原則之要求?(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前合法撤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