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並非英國舊濟貧法所強調的重點?
(A)國家責任
(B)教區救助
(C)以稅收支應
(D)將窮人分為有工作能力和沒有工作能力的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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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77), C(103), D(45), E(0) #345097
統計: A(380), B(77), C(103), D(45), E(0) #345097
詳解 (共 6 筆)
#530009
強調親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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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493
雖然舊濟貧法並不特別強調國家責任,但舊濟貧法不也正是社會救助強調國家責任的濫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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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60
認同2F的看法,我也同樣有這樣的疑惑!
明明確立救濟為政府的職責,但是答案還是要選親屬才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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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735
強調親屬責任(義務)、教區救助、政府稅收支應=>承認政府有濟貧的責任,但並非其重點(認為政府應是殘補式的補助)
(A)應該可以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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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948
〈一〉舊濟貧法有三項重點:親屬責任(義務)、教區救助、政府稅收支應;此三項為往後社會救助的參考架構。
雖然是從舊濟貧法開始承認國家有濟貧之責,但在講求國家責任之前,該法案更強調:人們有救濟其貧窮家人和親屬的義務,教區是公共救濟機構,僅在貧民不能由家人或親屬處獲得贍養時才給予救助。且救助對象限於該區出生之人或在該區住滿三年之人。這種以居留權利為接受公共救助的條件,即所謂的「親屬責任」。
〈二〉舊濟貧法將貧民分為三類:體力健全(進入感化所或習藝所)、不能工作(進入救濟院或院外救濟)、失依兒童(領養或寄養)粗略的分法即選項D的有工作能力和沒有工作能力的貧民,而一般社會工作歷史提到「區分值得或不值得救助的貧民」,是在說19世紀末20世紀初盛行於英美的慈善組織會社,其強調對個人或家庭的需要予以「調查」。
值得救濟:即最有可能成為自立自助,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申請救濟者。
不值得救濟:無法自力自助、維持生活者,會被迫在救濟院或習藝所內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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