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必要條件?
(A)所有之意思
(B)和平占有
(C)公然占有
(D)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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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53), C(178), D(891), E(0) #287102
統計: A(223), B(53), C(178), D(891), E(0) #287102
詳解 (共 5 筆)
#503204
下列何者非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必要條件?
(A)所有之意思 (B)和平占有 (C)公然占有 (D)善意占有
~解析 :
一、《民法》-「時效取得」之相關法律條文 :
| 第 768 條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
|
第 768-1 條 (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
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 |
|
第 769 條 (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
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
|
第 770 條 (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二、說明 :
時效制度是法律反覆較量私的所有與共同生活秩序的和平與穩定的結果。”既然真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法律就應尊重
“非權利人”長期使用的事實,否則取得時效的建立就毫無意義。其次就占有的前三個條件來看,「所有」、「和平」和「公然」這些要件足以顯示出占有人的正當性;此外,善意、惡意本身就是個難以區別的概念,以此為要件只會徒增法律適用的難度。因此,取得時效不以善意為要件為上。並且取得時效的完成通常要經過一定長的時間,
這既是對真權利人的保護期也是對非權利人無償取得的要求,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至於期間的長短則因所取得客體性質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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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23
不以善意為時效取得的必要條件,凡是公然、和平、持續佔有他人之物達到一定期限並充分利用的均可取得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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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206
~精修 (二) :
「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
一、「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是判斷是否構成「取得時效」的依據,也是權利人權利受保護的證明依據和法院裁判的依據。對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通常認為有兩個方面,一是「占有」,二是「法定時間的經過」。
二、「占有」是指對「占有物」所具有的「事實上的管領力」。
三、「占有狀態」包括「所有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這三個方面。至於,對「占有」的「主觀要件」即「善意占有」亦或「惡意占有」,不同國家有著 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則不以善意為要件。
四、時效制度是法律反覆較量私的所有與共同生活秩序的和平與穩定的結果。”既然真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法律就應尊重 “非權利人”長期使用的事實,否則取得時效的建立就毫無意義。其次就占有的前三個條件來看,「所有」、「和平」和「公然」這些要件足以顯示出占有人的正當性;此外,善意、惡意本身就是個難以區別的概念,以此為要件只會徒增法律適用的難度。因此,取得時效不以善意為要件為上。並且取得時效的完成通常要經過一定長的時間, 這既是對真權利人的保護期也是對非權利人無償取得的要求,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至於期間的長短則因所取得客體性質不同而不同。
[ 參考資料來源 : MBA智库百科 ]
「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
一、「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是判斷是否構成「取得時效」的依據,也是權利人權利受保護的證明依據和法院裁判的依據。對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通常認為有兩個方面,一是「占有」,二是「法定時間的經過」。
二、「占有」是指對「占有物」所具有的「事實上的管領力」。
三、「占有狀態」包括「所有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這三個方面。至於,對「占有」的「主觀要件」即「善意占有」亦或「惡意占有」,不同國家有著 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則不以善意為要件。
四、時效制度是法律反覆較量私的所有與共同生活秩序的和平與穩定的結果。”既然真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法律就應尊重 “非權利人”長期使用的事實,否則取得時效的建立就毫無意義。其次就占有的前三個條件來看,「所有」、「和平」和「公然」這些要件足以顯示出占有人的正當性;此外,善意、惡意本身就是個難以區別的概念,以此為要件只會徒增法律適用的難度。因此,取得時效不以善意為要件為上。並且取得時效的完成通常要經過一定長的時間, 這既是對真權利人的保護期也是對非權利人無償取得的要求,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至於期間的長短則因所取得客體性質不同而不同。
[ 參考資料來源 : MBA智库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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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205
~精修 (一) :
取得時效 : (方國輝)
一、「時效」為「期間」之一種,有「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之分。我國《民法》採「德國立法例」,以「消滅時效」規定於「總則編」;以「取得時效」規定於「物權編」。
二、「取得時效」之「意義」,並「無明文規定」,通說是指「無權利人」依法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行使他人之權利」,因而「取得該權利」之一種「法律事實」。
三、有關「取得時效」最早見於「十二銅表法」。
四、「取得時效」之「適用範圍」,依民法第772條規定,「不限於所有權」,即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亦「準用所有權取得時效規定」。
五、關於「所有權取得時效」,因「動產」或「不動產」有所不同 。
[ 資料來源 : 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02&forepage=2 ]
取得時效 : (方國輝)
一、「時效」為「期間」之一種,有「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之分。我國《民法》採「德國立法例」,以「消滅時效」規定於「總則編」;以「取得時效」規定於「物權編」。
二、「取得時效」之「意義」,並「無明文規定」,通說是指「無權利人」依法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行使他人之權利」,因而「取得該權利」之一種「法律事實」。
三、有關「取得時效」最早見於「十二銅表法」。
四、「取得時效」之「適用範圍」,依民法第772條規定,「不限於所有權」,即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亦「準用所有權取得時效規定」。
五、關於「所有權取得時效」,因「動產」或「不動產」有所不同 。
[ 資料來源 : 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02&forepag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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