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B)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C)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科罰金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情形,一律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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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880), C(32), D(30), E(0) #287112

詳解 (共 7 筆)

#233843

A-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C-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D-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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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07

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犯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B)犯最重本刑 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下有期徒刑宣告者 ~正確。
(C)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科罰金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情形,一律不得適用
 

~解析 :


刑法
第41條 ( 易科罰金 )
 犯最重本刑 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有期徒刑拘役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易科罰金未聲請易科罰金者,提供社會勞動 6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 3年。但其應執 行之刑未逾 6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 1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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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57
(C)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 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D)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 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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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43
刑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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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709
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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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96

四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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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447
是我的邏輯有問題嗎? 所以犯了下列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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