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以下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年資規定,何者錯誤?
(A)勞雇雙方於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B)勞工工作年資不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C)勞雇雙方於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D)事業單位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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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875), C(217), D(168), E(0) #287115
統計: A(146), B(875), C(217), D(168), E(0) #287115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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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90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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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40
| 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 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 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 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 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 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 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勞基法第十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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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41
抱歉~系統有問題多打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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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792
一樓,可以按編輯鈕來修改你的留言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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