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以下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年資規定,何者錯誤?
(A)勞雇雙方於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B)勞工工作年資不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C)勞雇雙方於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D)事業單位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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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875), C(217), D(168), E(0) #287115

詳解 (共 7 筆)

#241780

(A)(C)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B)    第 57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D)    第 20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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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90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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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40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第十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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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41
抱歉~系統有問題多打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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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6110
工作年資跟勞保年資不同,工作年資不能帶著...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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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810
勞動基準法 第 57 條(勞工年資之計...
(共 5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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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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