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對於我國憲法制定與發展歷史的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民國 25 年,並在民國 26 年 1 月 1 日公布實施
(B)中華民國憲法的內容主要繼受自日本與德國的憲法,並經立法院同意通過
(C)民國 111 年修憲通過降低選舉權之年齡到 18 歲
(D)中華民國憲法修改的過程中,廢除國民大會,將修憲的權限交給立法院,並須經公民複決
統計: A(73), B(97), C(153), D(691), E(0) #370541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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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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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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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曾參考威瑪憲法等外國憲法,但主要架構是基於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思想(憲法前言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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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並非「立法院」。當時立法院尚在訓政時期之下,且制憲是國民大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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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2022年),立法院通過了「18歲公民權」的修憲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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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該修憲案在同年11月26日舉行的公民複決中並未通過(同意票數未達選舉人總額的一半)。因此,目前憲法本文規定的選舉權年齡仍維持在20歲(憲法第130條),尚未成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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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94年第7次修憲時,將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實質廢除),並將其原本擁有的「修憲權」與「領土變更案複決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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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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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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