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營業保證金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統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金專戶儲存
(B)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C)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經紀業擔任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
(D)基金之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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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9), B(148), C(371), D(131), E(0) #393212

詳解 (共 3 筆)

#735160
全聯會統一於指定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金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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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239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8 條
前條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統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
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之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前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經紀業擔任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
五分之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營業保證基金,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非有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
情形,不得動支。
經紀業分別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額度時,中華民國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通知經紀業者於一
個月內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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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421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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