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私有房屋,何者不在免徵房屋稅之範圍內?
(A)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其校舍
(B)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C)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D)都市更新後之房屋
統計: A(57), B(42), C(58), D(696), E(1) #141570
詳解 (共 7 筆)
C:
房屋稅條例
第5條
Ⅰ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A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C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B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Ⅱ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D:都市更新後之房屋→【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都市更新條例
第46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二年內地價稅之
減徵;所定更新後房屋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
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二年內房屋稅之減徵
房屋稅條例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