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稱為:
(A)公告地價
(B)公告土地現值
(C)法定地價
(D)標準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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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693), C(26), D(11), E(0) #141569

詳解 (共 4 筆)

#121081
平均地權條例 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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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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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4634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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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補充
(公告地價)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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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指數)
(可觀測一般都市之地價變動情形,因而可衡量各都市的成長及變遷,並進一步估測各地區經濟發展的程度)
內政部應對都市土地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查之地價,每年編製地價指數表二次。
前項編製地價指數表,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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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349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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