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土地法規定,房屋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幾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A)六個月
(B)四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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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4), C(777), D(2), E(0) #141576

詳解 (共 3 筆)

#801711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回收房屋。 
一、出租人回收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之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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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52
土地法第  98  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土地法第 99 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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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51
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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