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對於土地改良物之涵義,下列那一項錯誤?
(A)須固定附著於土地,不易變更其位置
(B)農作改良物乃耕種栽培之結果,如稻、麥、花卉
(C)建築改良物包括建築物以外之一切具有工程設施之構造物,如橋樑、隧道等
(D)改良物已失去使用效能,仍應視為改良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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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4), C(54), D(668), E(0) #141585

詳解 (共 2 筆)

#1258404

土地法

第5條

Ⅰ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Ⅱ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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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8806
補充選項D  是民國19年土地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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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沿革
中華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2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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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版本 (0190614)
第二百七十條  
改良物已失去其使用效能者,不視為有改良物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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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5年4月29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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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5年刪除   從此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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