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B)登記形式審查主義
(C)登記公信主義
(D)登記簿之編製,採物的編成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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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97), C(35), D(80), E(0) #141580
統計: A(38), B(597), C(35), D(80), E(0) #141580
詳解 (共 3 筆)
#473549
我國登記採 權利登記 托倫斯登記 和 實質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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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937
請問B是錯在那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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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887
權利登記制兼採托崙斯登記制
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土地登記自該日起,依我國民法及土地法等法律辦理。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德國權利登記制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融合成一種新的權利登記制度,其特色為﹕
(一)實施強制登記﹕35年4月〜38年底辦理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申請登記。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登記。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於1個月內申請登記。
(二)採實質審查主義﹕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應審核申請書記載內容與土地登記簿所載是否相符、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真實、有無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檢附之文件有無虛偽、是否有管轄權、申請人是否適格及申請人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等,從實體法上詳為審查,如認為有瑕疵,即予駁回或限期補正,不予登記。
(三)登記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43條規定之絕對效力,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登記之權利與實際權利吻合,如有不一致之情形,真正權利人只許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若已有第三人本於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後,則不得更為塗銷登記之請求。
(四)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登記簿按地號或建號順序,採用活頁裝訂。
(五)登記簿公開(物權公示主義)﹕任何人均得申請發給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以了解登記簿之登載事項。
(六)發給權利書狀﹕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經登記後,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作為享有權利之憑證,便利權利之行使。
(七)損害賠償制度﹕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真正權利人受損害者,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歸責於受害人時,由受害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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