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所得稅法規定,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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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NTU TA 國三下 (2023/11/13)
名模條款小故事(釋字第745號)結論:釋字第745號,違反憲法平等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來自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26> 釋字第745號故事 凱渥名模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