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後,可否再以書面申請撤回之?
(A)不得申請撤回
(B)於徵收公告期滿前,得撤回之
(C)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撤回之
(D)於土地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前,得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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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99), C(389), D(32), E(0) #711024

詳解 (共 2 筆)

#1185372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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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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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4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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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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