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陸資公司從事有助臺灣地區整體經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取得之不動產,違反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政府應制止並限期令其至遲於多久內出售不動產?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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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80), C(94), D(134), E(0) #71102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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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6條

Ⅰ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九條規定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應依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及用途使用;其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期。
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後之使用情形,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2年內出售
二、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之情事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1年內出售。
三、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6個月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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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16 條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九條規定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應依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及用途使用;其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後之使用情形,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 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二年內出售。二、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之情事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 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一年內出 售。三、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通知內 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 六個月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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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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