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
(B)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
(C)土地所有權人得將其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分開選擇2 個以上之分配街廓配地
(D)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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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2), C(153), D(370), E(0) #711035
統計: A(91), B(22), C(153), D(370), E(0) #711035
詳解 (共 4 筆)
#1190504
第 28 條
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
土地所有權人得將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二以上之分配街廓配
地。選擇分配街廓時,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所選擇分配街廓
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且該分配街廓賸餘土地不得小於最小分配面
積。
土地所有權人選擇之土地,非為該分配街廓之最後一宗土地時,其應領抵
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如為最後一宗土地時,其應領抵價地之
權利價值超過或不足該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之處理原則,由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於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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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314
選項 (D)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6條
抵價地分配作業程序如下:
一、計算抵價地總面積。
二、規劃抵價地分配街廓、分配方向及訂定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三、劃定區段徵收後地價區段,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四、計算各分配街廓面積、單位地價及抵價地總地價。
五、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六、訂定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七、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八、受理合併分配之申請。
九、訂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抵價地分配。
十、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十一、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十二、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十三、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第六款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商需用土地人定之;第十三款之囑託登記,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其餘各款之辦理機關,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及需用土地人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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