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項不是政府照價收買土地後之處理方式?
(A)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
(B)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
(C)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D)土地標售底價與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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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58), C(74), D(159), E(0) #711036
統計: A(373), B(58), C(74), D(159), E(0) #711036
詳解 (共 3 筆)
#123686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
(A)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丶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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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723
第 48 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
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
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
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
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
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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