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行為,何者不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的規定?
(A)買賣
(B)設定地上權
(C)信託
(D)建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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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8), C(515), D(72), E(0) #711038

詳解 (共 2 筆)

#3091961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3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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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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