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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依土地法規定,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得收回房屋的原因,何者為誤?
(A)出租人收回自住時
(B)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C)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D)承租人積欠租金達一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8/17)

土地法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2F
n4687102 大一下 (2018/09/28)

得收回、終止之房屋、基地、耕地,這些題目很容易混淆。我用很簡略的文字,順序不按法條排列,依我的記憶習慣,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收回房屋(土100)

收回基地(土103)不定期耕地終止(土114)耕地期未屆終止(三七五17)
違反契約違反契約放棄耕作放棄耕作
違及法令違反法令依法變更使用依法變更使用
轉租轉租轉租非抗一年不耕
欠租金2月欠租金2年欠租金2年欠租金2年
自住或重建
收回自耕
損壞不賠
違保管、補充義務

屆期死亡、無繼承人死亡、無繼承人



28 依土地法規定,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得收回房屋的原因,何者為誤? (A)出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