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法律可定名為: (A)規則(B)通則(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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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湘 國三下 (2020/07/21)
民國59年立法院將「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法律施行日期條例、法律廢止條例」三法合併而修正成一法「中央法規標準法」,以使法規之制定、施行與廢止能互相貫串成一完整體系,本法於59年8月31日制定公布全文26條。最新法規發布日期為民國93年5月19日,全文計26條,重點分析如下:壹、總則一、立法目的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第1條)二、法律名稱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2條)【記憶口訣—法、律、條、通】三、命令名稱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第3條)【記憶口訣—規、規、細、辦、綱、標、準】 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2B64_1%E7%89%881%E5%88%B7_%E8%A9%A6%E9%96%B1_100.6.28.PDF |
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11)
(0590818 制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理由 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三條條文,酌修文字。
(0590818 制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理由 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二條條文,酌修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