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主管機關應提供的服務不包含下列何者?
(A)求職津貼
(B)以工代賑
(C)就業服務
(D)創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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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159), C(38), D(149), E(0) #158545

詳解 (共 1 筆)

#505876
第15條(受生活扶助者具工作能力之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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