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見釋字第3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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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92: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d應屬最廣義?
(一)狹義之司法機關1.審判機關、懲戒機關應係專指憲法第77條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包括:(1)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機關。(2)辦理公務員違法失職案件之懲戒機關等。2.司法院(1)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設大法官若干人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2)司法院院長除綜理院務外,並得行使對於所屬司法機關之行政監督之權。(3)故司法院亦為狹義之司法機關,應無疑義。(二)廣義之司法機關1.則係指除前述司法院以下各級司法機關或法院以外,尚包括行使國家檢察權之檢察機關在內。2.關於我國司法機關之組織及職權,除依據憲法相關規定以外,並分別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中。廣義的司法機關
28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下列何者不是廣義的司法機關?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