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於利用他人著作時無需明示出處?
(A)因立法或行政目的重製他人著作
(B)因司法目的重製他人著作
(C)因授課需要重製他人著作
(D)圖書館、博物館等就收藏著作之重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46), B(902), C(660), D(1910), E(0) #2097232
統計: A(746), B(902), C(660), D(1910), E(0) #2097232
詳解 (共 4 筆)
#3679493
著作權法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A)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B)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176
0
#5183200
根據δ64
δ48圖書館、博物館等就收藏著作之重製 δ51非為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δ54為試題之用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δ56廣播電視得錄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δ59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修改或重製 δ59-1所有權人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所有權, 無需明示出處
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