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限居+管收)
(B)顯有逃匿之虞 (限居+拘提+管收)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情事 (限居+管收)
(D)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 (限居)
有誤請指正,感謝
拘提:強制到案說明
行政執行法§17(部分內容)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加強記憶→不到又想逃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28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對義務人裁定拘提之原因,包括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