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在審判中,下列何者不得聲請調查證據? (A)檢察官(B)輔佐人(C)鑑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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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mamiehuang071 大四下 (2020/05/05)
109修法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 查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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