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為何種停、居留?  
(A)依親居留 
(B)依親停留 
(C)團聚停留 
(D)團聚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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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1), B(146), C(61), D(33), E(0) #330046

詳解 (共 4 筆)

#709523
大陸配偶申請來臺,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等4 個循序之階段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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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845

以團聚申請入台→許可入台後申請依親居留→四年後申請長期居留→兩年後申請定居

都要1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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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22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2
0
#227699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
(共 9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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