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對於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B)與正常工作時間合計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C)延長工作時間時,必須先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
(D)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一律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以上
統計: A(713), B(290), C(972), D(3133), E(0) #191337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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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 第 32 條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109年06月10日)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36調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在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在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回復12樓,可參考:立法院紀錄文件
立法理由(原文無法做直接連結,只好放圖床連結,可點擊放大觀看)
原則上可能是當初立法匆促,眼睛不知道在看哪裡;也可能是照本宣科,因為當初蔡總統說新修法條一定要過。原因不明。
對照文件可以發現,法條第二項是繼承第一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也就是以公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加班為前提,所以變成前面一個已經同意加班46小時、但書的條件一樣卻變成同意加班54小時。
當然這也可以有另外一種資方的玩法,也就是但書裡面沒有提到"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俗稱爆肝)。玩法就是"一個月總上班時間不可以超過但書規定的54小時,但是可以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加班共超過12小時"。最常玩的可能是加工業的工人或工程師、大眾運輸業的司機。
那為什麼但書可以讓總加班時間變長?難道勞工不會累嗎?會,但是其他時間,例如科技廠作業員可能做2休2,每天超過12工時,其他時間都算在休息日,也就是勞動研究所裡所稱聲(ㄜˋ)名(ㄇㄧㄥˊ)遠(ㄓㄠ)播(ㄓㄤ)的變形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