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我國對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可以採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B)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C)應以教育部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D)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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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0), C(158), D(0), E(0) #206486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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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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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明)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8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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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8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B)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A)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D)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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