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我國民法為防收養遭到濫用,在方式上採用何種制度?
(A)契約制
(B)戶政機關審查制
(C)契約併同法院認可制
(D)法院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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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07), C(1786), D(1582), E(0) #341945
統計: A(34), B(207), C(1786), D(1582), E(0) #341945
詳解 (共 10 筆)
#347678
| 第 1079 條 |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
| 第 1079-3 條 |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 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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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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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135
1.許可--要法院允許就是了
2.認可--雙方OK就可以,向法院報備一下就好了
恩恩~謝謝~讓我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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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028
許可~~上對下。我許可你的聲請登記
認可~~你們雙方都覺的OK厚,好,我認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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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179
收養採用書面契約併同法院認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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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742
民法兩認可,一為:收養認可。
民法另一認可:遺囑人認可。
民法 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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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52
書面加上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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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468
請問"認可"跟"許可"法律上的意思是不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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